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来源:科技

阅读:1061次

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为规范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科学技术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湖南省委网信办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湘发〔2018〕12号),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联合认定,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示范基地是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建设基础和储备力量,应充分发挥文化科技引擎作用,以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应用为驱动,逐步成为聚合资源、融合发展、引领示范、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推进原则。坚持协同布局、重点建设、分层管理、规范运行的统筹推进原则,建设一批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引领型、示范型、平台型的示范基地;

       (二)择优认定原则。坚持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择优认定原则,加强对示范基地的重点引导和支持;

       (三)动态调整原则。坚持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原则,加强对已认定示范基地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加强对其结果的运用。

       第五条  强化示范基地组织和认定工作保障,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认定一次,并将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统筹示范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和省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示范基地的规划、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示范基地的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示范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

       (三)协调和推动示范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及重大项目的制定和执行;

       (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示范基地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基地审核、推荐和培育工作;

       (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省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示范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畴,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4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二)特色鲜明。从事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舞台演艺、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美术、视频文创、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装备、文化主题公园(不含地产开发)等传统文化产业且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效果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同行业中居前列;或从事创意设计、数字娱乐、动漫、文化遗产数字化、文化科技服务等新兴文化业态且居于行业领先地位。

       (三)创新能力强。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文创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

       (四)管理规范。制定了文化科技融合发展规划,有较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科技创新奖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

       第十条  示范基地按如下流程认定:

       (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照省科技厅申报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并附所需材料。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管理办公室推荐。

       (二)组织评审。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对入围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示范基地建议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或复审,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认定命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的,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认定为“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并予以授牌。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二)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主要产品和服务介绍、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近三年来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主营业务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效果分析;创新能力分析等)。

       (三)示范基地三年建设方案(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文化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进展情况、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等)。

       (四)示范基地为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企业登记模式为三证合一,则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开具的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示范基地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事业单位登记模式为三证合一,则仅提交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五)认定条件中明确的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经认定后,30日内向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提交建设方案(管理办公室备案)。示范基地应建立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办公室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党委宣传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住所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由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党委宣传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和跟踪服务,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命名,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一)未按规定参加绩效评价的;

       (二)绩效评价为限期整改,但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自行要求撤销或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示范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