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7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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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新发〔2016〕22号

中共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园区,区县,新区各部门(单位),委属公司:

现将《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

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9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湖南湘江新区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创新人才机制,加速人才集聚,大力推动高端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

(一)湖南湘江新区范围内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岳麓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五大园区);

(二)湖南湘江新区梅溪湖国际新城、滨江商务新城、洋湖生态新城、大王山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四大核心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产业领域为高端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所涉及的相关产业,具体包括高端制造(含智能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含互联网与大数据)、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医药及医疗健康、文化旅游、检验检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人才包括以下四类人才: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从省外新引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国内外顶尖人才:(1)诺贝尔奖获得者;(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3)中国科学院院士;(4)中国工程院院士;(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6)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20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2)省、部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专利奖特等奖获得者;(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4)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5)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6)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等优秀人才;(7)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8)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9)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10)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15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二)高端人才团队。是指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从省外新引进的,以承担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工作为主要目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团队。

1.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

2.由带头人和2-4名核心人员组成,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至少两两之间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有过2年以上的稳定合作;

3.团队带头人需全职在新区工作,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新区工作,并默认为团队第一、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新区工作3个月以上;

4.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三)专业骨干人才。是指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从省外新引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2)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3)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4)省级专利奖一等奖或者二等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2.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工资薪酬80万元及以上,且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业骨干人才。

(四)青年创业人才。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进新区开展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才。

1.年龄30岁及以下,且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

2.年龄35岁及以下,且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年龄40岁及以下,且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4.年龄45岁及以下,且出站3年以内的全日制博士后。

第二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奖励扶持:

(一)高层次人才在五大园区或四大核心片区首次自主购买住房的:

1.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分3年按比例支付到位。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150万元安家补助;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补助。

2.按照购房金额的1%-2%给予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对高层次人才设立特别贡献奖,每年可申请一次奖励:

1.高层次人才在受聘企业领取年度工资薪酬50万元及以上、7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领取年度工资薪酬的15%予以奖励;

2.高层次人才在受聘企业领取年度工资薪酬7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领取年度工资薪酬的17%给予奖励;

3.高层次人才在受聘企业领取年度工资薪酬100万元及以上、14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领取年度工资薪酬的19%予以奖励;

4.高层次人才在受聘企业领取年度工资薪酬140万元及以上、17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领取年度工资薪酬的21%予以奖励;

5.高层次人才在受聘企业领取年度工资薪酬17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领取年度工资薪酬的24%予以奖励;

6.高层次人才在受聘企业领取年度工资薪酬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领取年度工资薪酬的26%予以奖励。

(三)企业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可享受工作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每年补贴8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补贴5万元。

第六条 经过专业评审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每个团队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按照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到位。

(二)入选团队在引进企业工作期间所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通过PCT或巴黎公约方式申请国际专利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

(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团队核心成员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及省“百人计划”等。

第七条 经认定的专业骨干人才可享受以下奖励扶持政策:

(一)专业骨干人才在五大园区或四大核心片区首次自主购买住房的:

1.一次性给予购房金额的10%的安家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按照购房金额的1%-2%给予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对专业骨干人才设立特别贡献奖,每年可申请一次奖励,奖励办法及标准参照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第八条 对新引进青年创业人才给予一次性租房和生活补贴。其中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补贴1.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贴2.5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3万元,全日制博士后补贴5万元。

第三章 综合配套服务

第九条 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合作,建立新区、高校(职校)、企业人才培训培养工作机制。

(一)鼓励高校开展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根据新区的产业链布置科研链、创新链。

(二)高端制造研发类企业家到与新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高校兼任“产业教授”,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与新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高校正副教授到新区高端制造研发类企业兼任“科技经理”,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

(三)职业院校加挂新区技工人才培训基地,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新区内企业技工开展技能培训,每年补助培训经费20万元。

(四)鼓励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获批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补贴10万元。

第十条 搭建人才交流平台,畅通人才引进和成长渠道。

(一)根据企业人才引进的需要,定期策划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和峰会、论坛等活动,对主办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对创业联合会、创客联盟等创业交流活动给予2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每2年开展一次优秀人才、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创新企业家集中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

1.优秀人才每人奖励2万元,优秀创新成果每项奖励10万元,创新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

2.受奖者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一条 湖南湘江新区财政设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章 人才认定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专业骨干人才申请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扶持政策,除符合前述相关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新区五大园区或四大核心片区内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明确劳动人事关系;

2.申请人在新区范围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青年创业人才申请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扶持政策,须提供学历学位证明,且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养老保险。

(三)每名人才限申请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团队、专业骨干人才和青年创业人才四类人才中的其中一类人才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每年1-3月,园区人才向所在园区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核心片区人才向所在区县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参加该年度认定;

(二)初审。园区、区县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后,报新区管委会人才管理部门;

(三)评审。新区管委会人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提交新区管委会人才评审委员会复审;

(四)复审。新区管委会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相关人才进行复审认定,并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

(五)公示。将拟认定对象面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六)奖励。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工作流程支付相关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新区管委会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奖励扶持对象进行背景调查、考核评估和事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同类优惠政策叠加执行。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出台的同等奖励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叠加享受。

新区与所辖园区(区县)的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励扶持资金由奖扶标准较高的政策制定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

2016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