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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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速转型创新发展的意见》(长发〔2014〕16号)和《长沙市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16〕80号)的相关规定,鼓励我市技术交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交易机构,调动我市广大技术交易机构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资金来源于每年预算安排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长沙市科技局承担资金相关具体管理工作,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从事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奖励政策:

1、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且经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交易机构面向市内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经我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按其单个技术合同的成交额,给予转让方2% 的奖励,最高30万元;面向市外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经我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按其单个技术合同的成交额,给予转让方1% 的奖励,最高30万元;每个技术交易机构年度获得此类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万元。

2、对每个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且经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交易机构按其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年度累计成交额给予以下奖励:年度累计成交额1亿元-3亿元(不含)的,奖励20万元;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3、对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0.2‰给予奖励,每个科技服务机构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依据技术交易机构提供与技术交易合同对应的、当年实际发生的交易汇款银行进账单和发票(复印件),统计奖励单位及奖励额度,经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技术交易机构。

第六条 长沙市科技局具有对技术交易合同及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用、冒领奖励资金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